2009年,6月11日上午10时,白潇与安华生在律师的见证下,终于签下了关于白潇出演华众投资电影白昙花女主角昙花仙子的协议,协议内容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甲方:华众传媒文化经纪投资有限公司。
商业登记:xxxx
乙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白潇
身份证号码:430xxx
兹因甲方拍摄的电影白昙花,决定聘请乙方演员白潇演出该剧。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订定下列条款以兹信守履行:
第一条:
甲方聘请乙方参与拍摄电影白昙花,剧集公映版时长为90分钟。
第二条:
开拍日期预订2009年6月20日至2009年9月20日.此期限为电影正式拍摄时间,不包括电影拍摄准备与后期制作。
第三条:
甲方同意支付乙方演出该电影酬金八万美金(us$80000)。甲方在2009年6月11日付订金三万美金及2009年9月21日付尾期五万美金予乙方,在c市商业银行转帐交收。甲方要绝对保密本合约酬金之数目及付款方式。
第四条:
甲方需保障乙方在拍摄期间之一切安全措施,并为乙方购买劳工保险及负责意外期间的医药费。
第五条:
乙方遵守一切拍摄常规,自该电影开始拍摄以后,应严格认真遵照拍摄要求悉力演出剧中角色,不得以任何不合理的理由拒收或拒绝履行甲方之拍摄通知书。同时,在剧中乙方可以拒绝一切不道德,宣染暴力或淫亵之演出。
第六条:
若因天灾,**及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甲方停拍,乙方同意拍摄延期有效期为60天,经甲乙双方协议后方可执行。
第七条:
甲方有为乙方在公众面前保密一切生活资料的义务,不得向公众泄露乙方真实姓名、住址以及除剧照以外的任何照片和视频。
第八条:
乙方演员有权利拒绝有关该电影的一切后期工作和宣传活动,如出席记者招待会等。
第九条:
该电影属甲方之出品,甲方绝对拥有一切有关该电影之权益,包括电影录像带及乙方在该剧中饰演之人物昙花仙子的造型与桥段之一切权益。发行及宣传等事宜而乙方无权过问,但乙方于该剧之肖像权及一切有关该剧之宣传剧照,除只用于该剧播放播映及宣传外,甲方保证不得擅自取用作其它用途。
第十条:
甲乙双方成员应严格遵守本协议内容,协议内容及相关文件均不得外泄,另合作期间如有意见不合冲突之处,双方须遵照协议,和平协商。
第十一条:
甲方付乙方演员之演出酬金不包括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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