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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隐藏在细节背后的关键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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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观人之术,是一个律师必须具备的本领。如果你不对人性有着深入地理解,你就不可能把事情的真相有一个准确地判断。律师每天都要面对许多人,对于同一事实,不同的人表述不同,甚至意思完全相反。出现这种原因,并非只是有人说谎这么简单理解就可以了。

    同样的事情在不同角度下,会呈现出不同的状态。而当事人的利益并非一致,往往存在激烈的冲突。这种利益极端对立之下,往往会导致当事人对同一事实的完全不同的观察角度,从而作出不同表述。也许,两个人说得都是事实,只是在不同的环节进行夸大或忽略。

    当田诗与郑平对郑方案件进行走访时,一个村民自信说出郑方不是凶手的时候,郑方觉得这个村民的说法与其他村民并无区别。而田诗却从这个村民自信的表现上,认识到他的言语必要依据。而这是田诗苦苦追寻的突破点之一。

    “这位大叔,我能不能把你说的话取一个笔录。”田诗问道。

    “没有问题。我说得都是实情,你们随便记。”对方倒是不在意取笔录。

    取笔录,是用文字的形式,把言词证据固定下来。这种取证方式的作用现在已经不那么突出了。毕竟录间音录像手段这么发达,笔录这种费时费力的取证方式,已经不能体现出任何优越性了。可是,翻看司法发展历史,不论是哪个阶段,笔录都有着不可取代的作用。

    在没有录音录像手段时,一切司法活动都是通过文字进行记录的。一个好的司法官没有一定的笔录功底,那是不能胜任工作的。人民法院向来有着先做书记员再当审判员的传统,只是这些年才有了一定的改变。

    “你的姓名?”

    “郑浩然。”

    “年龄?”

    “52岁。”

    “民族?”

    “汉族。”

    按照固定的格式,田诗首从证人的自然情况开始记录。自然情况大致问完后,开始切入主题。

    “我们是明剑律师事务所的工作人员,今天就郑方涉嫌故意杀人案的有关情况,向你调查了解。请你将所知情况如实陈述,若所述不实,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听清了吗?”

    “听清了。”

    “请你说一下有关情况。”

    “好。我与郑方是同村村民。前些日子听说了他的事情。这个事情在我看来根本就不可能。”

    “为什么不可能。”

    “道理很简单。我这个人平时除了在家里种地以外,还跟人跑船。他们说案件的起因是一个老头发现了尸块。这尸块其实早就有,不是说发现那天才出现的。”

    “你接着说。”

    “我们跑船时就看见过漂在河上的尸块。我就说过,这事要报警。船上的几个人也说要报警,结果谁都没报。我们发现尸块的时候是在五月初,那个时候,苏玲还回来参加村时摆的酒席。你说,现在说郑方杀了苏玲,这可能吗?要我说,这个尸块根本就不是苏玲的,说不定是谁的。”郑浩然说道。

    “同船看到尸块的人,都叫什么?”田诗问道。

    “张正英,刘文博,许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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