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犯错,将无法补救。所有的正义都是有代价的,对被害人的正义,需要建立在死刑案件完全正确的基础上。如果死刑案件不能保证判决正确,将是对正义的又一次侵犯!
“我……,我叫郑方。我没杀苏玲。我跟苏玲以前处对对象。我……我,我结婚后就没跟苏玲联系过。”尽管是结结巴巴,郑方还是做出自己的辩护。
“在办案机关的笔录中,你关于婚后仍与苏玲有联系,并于今年5月初将其杀害的陈述是怎么回事?”董倩问道。
对于郑方的翻案,董倩早有准备。一方面在送达开放庭通知时,董傅曾经提审过郑方,对于他的认罪态度有着一个初步的认识。
再者,田诗在审判起诉阶段的无罪观点,董倩也是听取了检察院的介绍的。在开庭之前,对于案件的研判中,董倩就得出了这个案件一开庭郑方一定会翻案的判断。现在果然应验了。
既然郑方的翻供早在董倩的意料当中,那么对于这一情况的出现,董倩也早有应对之策。那就是对卷宗资料有关情况进行核对,然后要求郑方进行解释。
刑事案件与其他案件不同的是,卷宗资料往往体现着一个案件的办理质量。民事案件中,因为具体纠纷的情况不同,给了各方当事人发挥的空间。刑事案件则不一样,卷宗资料给各方发挥的空间不大。不论是公诉人,还是辩护人,在卷宗内的案头工作一定要过硬。
董倩早就把整个案件的卷宗都熟悉了几遍。她知道,在之前的办案过程中,公安也好,检察院也好,把郑方的口供固定得非常好。这些基础工作,让郑方在本案中翻供的成功性微乎其微。
唯一需要顾忌的人,就是自己的老同学田诗。不过,董倩相信,田诗不会把办案的重点放在郑方的翻供上。口供已经形成,对被告人是极度不利的。只是改变供述,并不会对本案的结果产生什么大的影响。这一点董倩是清楚的,她相信田诗也是明白的。
“以前的笔录,都是办案人员让我那么说的。我真没杀人。”郑方说道。
“那笔录上的签名是不是你写的呢?”董倩问道。
“是。我……。”
“好了,问你什么问题,你就回答什么问题。”董倩最关心的就是笔录的签名是否真实。如果被告人自己作出虚假陈述,导致案件事实认定出现错误,只能是被告人自己承担责任。
其实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我们常说的顶罪,就是这种情况。明明不是自己作案,为了使真正的罪犯脱罪,而派人出来顶罪。由于是顶罪,所供述的事实与案件的情节基本上是没有出入的。甚至还会提供一些警方没有掌握的证据。这种情况下,你不法办他,就有人说你包庇。你要是真的对顶罪的人追究了刑事责任,算你错案,又属实有些不合理。更为重要的是,顶罪的这种行为让有罪的人逍遥法外,破坏了国家法律秩序,这种行为一定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回到本案中,如果签字是郑方本人签署,那么笔录的真实性就有一定程度保证。在权衡证据时,审判人员当然会考虑人的趋利避害本能,外加上公安机关也会随案移送一些其他证据呼应有罪供述的内容。这也就让有罪供述可以突破疑罪从无的限制,成为完整的刑事证据链的重要一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