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的错误在什么地方?检察长,您能告诉我吗?”陆小红问。
“反对个人怎么能是犯罪行为呢?这种说法不妥。”
“他的说法在逻辑上似乎环环相扣,合情合理,看不出有什么漏洞,为什么你说他的结是错的呢?”陆小红问。
“这个-------”冯万才一时语塞,他对研究逻辑似乎没有什么兴趣,便不耐烦地说,“这些问题交给有兴趣研究逻辑学的人解释去吧,我想问的是,你说的这一套又一套的什么链条呀,逻辑呀,推论啊,和你说的这个案子有什么关系?你认为这个案子审理、确认上有哪些漏洞,直接告诉我好了,不要兜圈子,我很忙。”
“那好吧。我说,不过请检察长不要不耐烦,在真理面前人人平等,不分权力大小。”陆小红不卑不亢地道:“你们检察院提起公诉,认定武若林有罪的理论依据和证据来自刑侦机关,刑侦机关认定武若林有罪的依据有这样几点:一,武若林在案发前四处寻找妻子,并且了解到了妻子和她的上司在发案现场幽会,很生气,于赶到了发案现场。
其二,在发案现场外围留下了烟头、脚印等到过现场的证据。武若林本人对到过作案现场供认不讳。
其三,在案件侦查初期供述是他杀了妻子和郝大龙,然后用随身携带的毛巾把现场留下的痕迹揩擦干净,越墙逃了出来。
其四,武若林在回家的路上把凶器扔进了黄河里,凶器又被黄河的淤泥覆没,无法找到。
其五,武若林在作案前喝了许多的酒,情绪激愤。
根据以上的五点,刑侦机关推论,一、武若林有作案的理由和动机,武若林酒后情绪激动,丧失了理智,很可能作案。
二、在现场外围留下了武若林到过现场的大量证据,而且武若林对此供认不讳。
三、武若林在公安机关侦查审讯中曾供认自己杀了妻子和郝大龙,他供述的作案经过与公安刑侦机关的现场勘测结果十分吻合,只有一点对不上,那就是武若林供述它使用的凶器是六四式手枪,而郝大龙佩戴的手枪是七四式,公安机关和公诉人把这种不吻合归结为武若林的狡猾和反侦查能力,企图为日后反攻留下伏笔。
根据这几点,公案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认定武若林就是罪犯,从逻辑上也似乎顺理成章。但是,我却不这样认为。我的理由是,一,知道妻子和别人在外面偷情,未必就一定会愤怒或者产生杀人泄愤的念头。刑侦和公诉机关分析行凶的动机和理由是按常规的推理,而事实上任何事件所产生的因果逻辑后果都有不确定性。有人听到妻子偷汉子很愤怒,有人却很高兴,因为正好可以成为他和妻子分手、离婚的一个理由。因为他爱上了别人,很希望和妻子离婚。这种事在生活中不是常有的吗?此外,还有另一种可能,她的丈夫或者妻子,是一个十分通达的人,把这种男女苟且的事看得很开,并不认为这是一件多么了不起的事,决不会因此而大动干戈。为什么一听到和奸情有关的凶杀案就地一个想到、或怀疑的对象就是丈夫或是妻子呢?难道就不会有另外的原因?
我怀疑这个案件认定错误的第二个理由是,既然刑侦机关把在发案现场室内没有发现痕迹、脚印或者指纹的原因归结为嫌疑人有很强的反侦查能力,把作案痕迹清理干净了,那么请问,既然他懂得消除室内的作案痕迹,为什么却对留在现场外围的脚印、烟头不做任何清理和掩盖呢?这不是矛盾吗?当然侦查机关有可以把这归结为一时疏忽,因为枪把子、权把子握在谁的手里,谁说了算。对这一点我太清楚了。
我怀疑你们认定的第三个理由,我会见过法庭为武若林指定的辩护律师,我感觉他是个吃里爬外的混蛋,根本没有把心事用在为当事人辩护上。而是想着怎样迎合你们这些刑侦人员和检察官,应付差事、走过场,敷衍了事。这其实是对当事人辩护权的变相剥夺。
其四,我会见过武若林,他亲口告诉我,在刑侦阶段,刑侦人员实施车轮战,六天六夜的审讯,让他心力交瘁,处于半昏迷状态,在昏睡中,刑侦人员把发案现场勘测的结果一点一滴地透露给他,并且暗示如果不想吃苦就老实按着他们透漏的信息如实招供。
我们知道,人的大脑所接受的信息会形成一种潜意识,像波流一样潜藏在大脑皮层中,当一个人在昏睡状态中,经过诱导,这些波流就会流动逐步汇聚在一起,形成一幅形象清晰完整的意向图画,储藏在大脑中。我认为武若林的所谓口供就是这样形成的。”陆小红说。
“好了,够了,小同志,你长得很漂亮,但说话离谱而且自以为是,故弄玄虚,有些像天方夜谈,我看你是推理小说读地太多了。你讲故事讲得很好,口才不错。不过,我没工夫听你这套玄虚的东西,案子已经确定,武若林的罪证确凿,死罪难逃,你走吧,我很忙,还有其它工作。“冯万才下了逐客令。
“冯万才,你是一个不学无术的政客,不值得我尊重,我鄙视你,像你这种草菅人命的官吏总有一天会受到人民的审判,你真该死。”受到侮辱的陆小红愤怒地嚷了起来。
“你给我滚出去,滚----否则我会让警察来对付你。”冯万才的尊严受到了挑战,从椅子上跳了起来咆哮道。
“我不滚,但我会走出去的,早就听人说你是个老流氓,真是名不虚传。”陆小红站起来忿忿地离开了屋子向外走去。(未完待续)